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交通肇事
2019年发生交通事故找不到肇事者怎么办?交通事故十级赔偿标准有哪些?​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那么发生交通事故找不到肇事者怎么办?交通事故十级赔偿标准有哪些?

  张福旭律师,烟台交通事故理赔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注重案件细节,善于抓住案件要点选择案件的切入点,擅长以创造性思维研办法律事务,以超常技能和丰富的社会关系精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熟知诉讼程序,具有丰富的维权和反思维经验。对案件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确保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来其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优良的职业道德操守,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认同和好评。http://www.yatjtsgls.com/

发生交通事故找不到肇事者怎么办?

肇事车辆逃跑,受害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请警察帮助查找肇事者。

  1.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警察承担查找肇事者的责任,查不到肇事者的在15个工作日给受害人提供事故损失证明。

  3. 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如果只是机动车损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在投保车损保险的有效期以内,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直接申报理赔,一般的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赔偿百分之七十左右的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同时造成人员受伤的,依据交强险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1)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3)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4)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交通事故十级赔偿标准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道路交通事故十级赔偿的项目和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 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 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 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二)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对于要求护理费的,在住院期间一定要求医生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需二人护理的一定要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二人护理。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20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

  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五、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六、交通费、住宿费

  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二)就医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

  七、十级残疾赔偿金

  交通事故十级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城镇或农村)×伤残系数(10%)×赔偿年限

  每个地方的人均收入不一样,所以你只需把当地的人均收入水平带入计算就可以。另外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也不一样。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九、伤残鉴定费

  以实际伤残鉴定费用收据为准。

  2017年十级赔偿参考数据: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

  上一年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392元

  上一年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223元

  张福旭律师 山东烟台知名律师,承办交通事故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