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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7月4日,莱州法院第六审判庭内,法官曲松涛对一起 拒执罪 案件公开宣判。

2005年7月,聂某某将张某某诉至法院,称二人在2005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但张某某只支付其一部分承包金,剩余部分以各种理由拖欠,诉请法院解除与张某某之间的承包合同,并收回在张某某处的承包物。在诉讼过程中,聂某某申请了财产保全, 2005年7月,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聂某某在张某某处的砖机、设备一宗在查封期间不准转移、变卖、抵押、赠与、出租。2005年12月,法院判决张某某败诉,给付原告承包费及设备。判决后,张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明知自己败诉,不按法院判决要求交付设备,私自将部分设备顶账给他人,并致使大部分设备下落不明。自2006年初到2017年,经莱州市人民法院多次执行,张某某采取拒收法院邮寄文书、转移财产等手段,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8年1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意识淡薄,我还以为这样没什么大不了,不知道这样就是犯罪,现在后悔也晚了。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拒执罪 作为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 一纸空文 ,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制权威;不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侵害社会诚信体系大厦的基础。

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中,莱州法院持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通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罚款,对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保持了对失信被执行人打击的高压态势。 副院长高素琴说。

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莱州法院把打击拒执罪作为重要手段,今年以来,先后对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