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8月23日,何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将在非机动车道正常骑自行车的张某撞死。
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张某的亲属要求何某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何某以自己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不需要再赔偿张某的损失为由拒绝赔偿。请问,何某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有这样的错误认识,认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即当事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是减轻民事责任;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此规定,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民事损害赔偿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被害人个人(自然人)由于交通肇事者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2)如果被害人是国家或集体的,可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国家、集体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中,张某的近亲属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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